1、申请:申请人应当向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可以到许可机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许可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送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综合评审。 4、决定:许可机关综合评审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执业的行政许可,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作出决定。许可机关负责人批示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5、送达:许可机关送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及有关许可文书,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到许可机关办公场所直接领取。 6、变更和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许可机关申请。 7、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持证人应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自行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