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全文请在本栏目中查找)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309号令)第27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全文请在本栏目中查找)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2001年第6号令)第33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全文请在本栏目中查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