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可以到许可机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A、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②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③设区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B、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换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换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原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②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③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④设区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材料之外,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摘自《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