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条件:凡认为其独生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鉴定程序: ①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证明,以及子(女)病案等有关资料; ②申请人所在单位接到申请书后,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子女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计生办调查核实后,填写《河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与鉴定资料一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③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病残儿进行鉴定初审,将申请人及子女名单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将本县鉴定初审结果上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④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所辖县(市、区)初审工作情况组织质量审查。初审工作达到质量要求的单位,方可申报市级鉴定; ⑤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政策依据:豫计生〔2003〕20号文件《河南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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